食育推广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文件精神,提升食育推广机构体系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食育推广机构对儿童及各类人群健康服务事业的支撑、示范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业务布局合理、健康促进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食育推广机构,促进我国人民健康事业发展依据《食育通则》(T/CFCA 0038-2022)、《食育推广机构分类评价方法》(T/CFCA 0039-2022)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育推广机构是指经中国副食流通协会授权评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食育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食育推广机构的职责是面向食育对象开展食育推广。机构须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企业、食品或教育相关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食育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电子商务平台、检测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

第四条 根据申请机构的专业人员资质、设施条件、推广内容及创新性、食育工作开展频率、服务群体的数量、开展效果等,从低到高依次为食育推广单位、食育推广试验基地、食育推广示范基地三类。机构食育推广内容应包括科学饮食习惯培养、食物与健康知识普及、烹饪知识普及、中华饮食文化传播、饮食礼仪教育等,围绕食育进家庭、食育进校园、食育进社区开展食育推广,培养食育对象健康饮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树立良好食育意识、营造关注食育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各类符合第三条的机构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机构申请与评定遵循自愿性、客观性、公平性、公开性原则,突出特色、鼓励创新,优先支持辐射范围较大、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和在促进健康某些方面发展具有典型意义的机构申报。

第六条 食育人员要求。

(一)资质要求,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营养学、教育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公共营养师等职业资格;

3.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取得食育相关要求的其他技能资格或职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营养师、注册营养技师、教师资格证、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二)其他要求:

1.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无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未对社会造成过不良影响。

2.非失信人员。

第七条 为保障食育推广机构评定的有效开展,中国副食流通协会联合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儿童中心儿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北京营养师协会等机构成立食育推广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并指导相关社会力量开展食育推广计划,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

第八条 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机构的审核、评定、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对食育推广计划的工作内容和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机构评定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特殊情况或需求下可根据情况决定加急或延迟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同时符合第三条及以下基本条件:

(一) 食育推广单位

1.机构成立时间需在一年以上。

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食育推广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且自成立以来或近两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开展食育工作的基础,拥有从事食育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少于五人,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或经验及科学研究应用能力。

4.应具有开展食育的适宜场地或线上平台,且拥有相对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食育推广方案应具有可行性,具有食育推广应急预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关要求。

(二) 食育推广试验基地

1.机构成立时间需在两年以上。

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食育推广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且自成立以来或近五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开展食育工作的基础,拥有从事食育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少于十人,且具备较好的专业背景或经验及科学研究应用能力。

4.应具有开展食育的适宜场地和线上平台,且拥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食育推广方案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具有食育推广应急预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关要求。

(三) 食育推广示范基地

1.机构成立时间需在两年以上。

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食育推广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且自成立以来或近十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开展食育工作的基础,拥有从事食育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少于十五人,且具备较好的专业背景或经验及科学研究应用能力。

4.应具有开展食育的适宜场地和线上平台,且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食育推广方案具有可行性、一定的创新性和典型的示范性,具有食育推广应急预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机构每季度申报一次,其中季度前两月为申报受理时间,后一月为评定审核与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育推广机构申请表;

(二) 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三) 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 食育推广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工作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流程进入工作组终审评定环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食育推广机构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食育推广单位开展食育工作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名称、经营场所、编号、证书使用有效期、颁发证书机构等内容。

第十六条 食育推广机构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参与食育推广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工作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检查及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食育推广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食育推广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食育推广机构负责人一般有申报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机构整体工作的管理和开展工作。试验、示范基地单位设立固定联系人,负责与工作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工作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对机构食育推广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工作组办公室将视评估结果,对相应机构进行表彰、限期整改、暂停称号使用或撤销称号的处理。各机构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工作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各机构按申报方案计划开展食育推广工作,并积极参与工作组相关研究和实践项目。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动态指导。

第二十条 凡以食育推广单位、食育推广试验基地或食育推广示范基地单位名义开展的所有事宜(如培训、活动、科研课题、研讨会议等)须经工作组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开展相关活动视情节作出处理,直至撤销机构称号,因活动引起纠纷的由机构法律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办公室支持各机构发挥食育推广、科普作用,积极探索健康促进服务新模式、新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课题研究,将根据机构需求,组织专家给与专业技术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 食育推广单位

1. 指导、辅助机构完善食育推广方案;

2. 机构日常运行中给予专家建议、答疑方面的支持;

3. 优秀食育推广相关科普创作、文章安排媒体支持;

4.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相关会议活动可享受理事单位同等待遇。

(二) 食育推广试验基地

1. 指导、辅助机构完善食育推广方案;

2. 机构日常运行中给予专家建议、答疑方面的支持;

3. 工作组专家提供不少于一次食育推广试验基地现场指导服务;

4. 机构食育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上给予支持;

5.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和实践;

6. 优秀食育推广相关科普创作、文章安排媒体支持;

7.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相关会议活动可享受常务理事单位同等待遇。

(三) 食育推广示范基地

1. 指导、辅助机构完善食育推广方案;

2. 机构日常运行中给予专家建议、答疑方面的支持;

3. 工作组专家提供不少于一次食育推广示范基地现场指导服务;

4. 工作组给予机构相关活动专家支持;

5. 机构食育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上给予支持;

6.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和实践;

7. 优秀食育推广相关科普创作、文章安排媒体支持;

8.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相关会议活动可享受副会长单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办公室加强食育推广机构绩效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年度食育推广的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在该单位网站(或媒体平台)、中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抽样检查和定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上报工作组及相关业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办公室授权第三方评定机构提供服务支持、日常运营维护、评价辅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组办公室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相应食育推广机构评定命名:

(一) 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 不具备食育推广机构评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食育推广机构职责;

(四) 不参加食育推广绩效自评或两年内未有效开展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构评定及机构食育推广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食育推广机构应该按照本单位食育推广计划方案有序开展食育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办公室有权对食育推广机构的食育推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办公室应建立食育推广机构跟踪检查制度,组织工作组专家对食育推广机构的食育推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组办公室取消食育推广机构资格,收回食育推广机构证书,并予公告:

(一)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 未按食育推广计划方案或T/CFCA 0039开展食育推广工作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育推广机构资格的;

(五) 食育推广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被取消食育推广计划开展资格的,三年内工作组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食育推广机构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食育推广机构食育工作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副食流通协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食育推广单位申请表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