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原意为目的,也就是标靶。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
标准化是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度量衡、拿破仑主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实际上就是标准化的行为。标准化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全球化的今天,标准化水平已成为各国、各地区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深刻认识标准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3.1标准的重要意义
3.1.1 标准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
标准的本质是统一,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标准的任务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市场经济客体。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包含主体和客体。主体是人,包括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它们的行为靠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客体是物,包括市场上经营和交换的成千上万种产品与服务,它们则依靠标准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标准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它和法律法规一起,好比车之二轮,鸟之两翼,共同保障着市场经济有效、正常运行。根据标准的约束力,我国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就强制性标准而言,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本身就是一种技术法规;而后者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3.1.2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在宏观层面,标准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局。标准是全面提高社会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微观层面,标准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正如日本著名质量管理专家石川馨教授在总结日本质量管理经验时说,“没有标准化的进步,就没有质量的成功。”
3.1.3 标准是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得标准者得天下”。标准决定着市场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标准也是一种游戏规则。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制定的标准被市场认同,谁就会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实现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故有“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专利,一流企业卖标准”之说。由此可知,标准竞争已成为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又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只有加紧完善以专利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自主创新体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纵观标准竞争局势,国际国内反差巨大。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创新优势,不遗余力地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ISO、IEC 等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有一半以上被德、美、英、法、日五国瓜分。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受制于人。
3.1.4 标准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使标准竞争上升到了战略地位。20 世纪90 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以后,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各自的标准化发展战略,以应对因经济全球化对自身带来的影响。欧盟、美国、加拿大的标准化战略在 2000 年前后相继出台。日本为了应对标准竞争,在2006 年由首相亲自组织研究制定本国的国际标准综合战略。
我国也十分重视标准化建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 年)》明确把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作为我国科技发展的两大战略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标准化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在致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说,“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我们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深化标准合作,加强交流互鉴,共同完善国际标准体系”。
3.1.5 标准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随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的推进,标准已成为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WTO 对关税和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作了限制,发达国家往往利用标准的合法性和隐蔽性,作为新型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手段,达到限制他国产品出口、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具体体现在标准涉及的技术指标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苛刻,修订越来越频繁,发展中国家一般很难达到。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由标准引发的贸易摩擦还会不断加剧,要实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品就必须跨越标准这道“槛”。
标准是企业自主创新、跨越发展的法宝;是国家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保障。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定要重视标准。
3.2 我国食品追溯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
3.2.1 国家对于食品追溯的相关要求
2004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出口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品原料的养殖场需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工作。出口养殖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否则不予受理报检。出口水产品及其原料需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的规定标识。中国的出口水产品将可以通过特定标志追溯到从成品到原料每一个环节。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步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将加强食品安全应用技术的研究列人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食品品种特征溯源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乳品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要求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计划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纳人主要工作内容,鼓励推进物联网技术的示范应用,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服务体系;2011年12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选择在天津市武清县、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力图通过试点工作丰富追溯手段,改进追溯技术,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明确要推进肉类、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201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建设食品(含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进出口)、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利用物联网技术、溯源技术、防伪技术、条码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建设支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达标的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品牌真伪认证、来源追溯、过程追踪、责任追查及召回销毁的流通监管信息系统;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带其他重点食品品种。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强调要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2015年4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追溯被正式写入我国的法律中,追溯将为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技术保障和支撑。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追溯体系的比例大幅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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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科〔2016〕122号印发《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该《意见》指出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等。明确了食品药品追溯的责任主体、追溯对象范围和数据要求。
2017年2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落实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信息化追溯和互通共享为方向,突出可操作性,提出了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3.2.2 食品追溯标准化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项基于食品追溯的标准为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NY/T 1431-2007)农业行业标准,该标准是响应《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起草的。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追溯相关标准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 NY/T 1761-2009)等5项农业行业标准、《药用植物产地追溯 信息编码和标识规范》(DB12/T 401-2008)1项天津地方标准和《果品质量安全追溯 产地编码技术规范》(DB13/T 1159-2009)1项河北地方标准。
2010年开始实施的食品追溯相关标准有《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等2项国家标准和《 罗非鱼产品可追溯规范》(DB44/T 737-2010)1项广东地方标准。
2011年开始实施的食品追溯相关标准为2项行业标准和3项地方标准。到2016年底我国共有食品追溯相关各类标准104项,包含全国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45项,地方标准59项(其中1项已经作废)。食品追溯标准处理缓慢增长期,处于标准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状态。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该《意见》提出要建设和完善追溯标准体系,并且明确了必须要实现数据横向、纵向的共享标准体系机制。
2017年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将追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列入主要任务。文件指出要分析提炼追溯的核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标准的定位和功能,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研制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在追溯标准化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区、行业、企业探索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针对重点产品和环节,根据产品形态、包装形式、生产经营模式、供应链协同、相关业务流程等特点,明确各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设计简便适用、易于操作的追溯规程和查询方式。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与国际接轨,携手打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产品追溯通用规则,逐步建立国际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增强中国标准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2017年4月,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完成《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拟定工作并向中央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标准化支撑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协同,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
我国追溯标准体系建设即将进入快车道,大量追溯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将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再经过几年市场的调整、选择、淘汰、整合,最后形成几大追溯体系标准。
3.3 食品追溯标准体系的现状分析
食品追溯标准化是将标准化的理念、原则、方法运用到食品追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中,通过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追溯质量目标化、追溯手段规范化、追溯过程程序化、追溯管理精细化,从而获得最佳服务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追溯体系本身属于物联网范畴,从技术角度看追溯标准体系应包含对象和数据两大类标准。对象标准负责被追溯食品、责任人、节点的身份确定,数据标准解决数据内容、通讯、接口、存储、翻译、共享等问题。
另外,食品追溯的主体是食品,所以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追溯标准体系推进的前提;大部分的食品追溯身份识别码通过包装附着到食品上,因此还要遵照食品包装的标准要求。
3.3.1 追溯类标准现状分析
追溯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已发布各类追溯标准123项,其中与食品相关的标准104项,非食品相关追溯标准19项。以下从标准范围和内容两个方面对104项食品相关追溯标准进行分析。
1.从使用范围方面分析
全国范围使用标准。到2016年,我国已有追溯类国家标准6项,分别为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GB/Z 25008-2010)、《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GB/T 28843-2012)、《农产品追溯要求 果蔬》(GB/T 29373-2012)、《农产品追溯要求 水产品》(GB/T 29568-2013)、《马铃薯商品薯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规程》(GB/T 31575-2015)。行业标准40项,其中农业部行业标准13项、商务部行业标准19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业标准5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流行业标准1项。
全国范围使用标准应该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性社团的团体标准,由于团体标准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到2016年底尚无食品追溯类的全国性团体标准发布。
地方范围使用标准。到2016年底,全国各地方追溯类标准59项(含1项已作废标准),其中天津市2项、河北省2项、内蒙古自治区16项、吉林省5项、江苏省1项、浙江省1项、安徽省8项、江西省3项、山东省2项、河南省1项、广东省6项(含深圳市地方标准1项)、广西壮族自治区4项、海南省1项、四川省1项(攀枝花市地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项(1项已作废)。
2.从标准内容方面分析
从标准内容方面来分析104项食品追溯类相关标准,分别为通用10项、农业类73项、地理标识类1项、酒类10项、冷链食品类4项、乳品类4项、食用油类1项、休闲食品类1项。
农业类标准占食品追溯类标准的70%,是追溯标准的主要贡献者,这是我国近年来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的结果。农业类追溯标准中有农业通用类标准15项、肉菜类25项、水产类10项、粮食类9项、果品类7项、蛋禽类2项、茶类2项、中药材1项、农业其他类2项。
3.3.2 物联网对象类标准现状分析
对象类标准是解决追溯对象身份识别的标准,也是对象进入物联网的入口标准依据。该类标准是实现商品追溯的基础标准和前提条件,其便捷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要素直接影响了商品可追溯体系的效率和成本。因此,对象类标准对商品追溯体系十分重要,也是各类标准体系间竞争最激烈的标准之一。
(1)对象标识符 OID
OID(Object Identifier,对象标识符)是由ISO/IEC、ITU-T国际标准化组织上世纪80年代联合提出的标识机制,采用分层树形结构对任何类型的对象(包括实体对象、虚拟对象、复合对象等)进行全球无歧义、唯一命名。OID定义“通信和信息处理世界中的任何事物,它是可标识(可以命名)的,同时它可被注册”,OID是与对象相关联的用来无歧义地标识对象的全局唯一的值,可保证对象在通信或信息处理中正确地定位和管理。通俗地讲,OID就是网络世界中对象的身份证。OID具有分层灵活、扩展性强、跨异构系统等优势,并可兼容现有标识机制,广泛应用于信息安全、医疗卫生、网络管理等领域。
(2)物联网标识体系 物品编码Ecode
Ecode,即Entity Code,物联网统一标识,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的适用于物联网发展的编码方案。Ecode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物联网统一的物品编码,Entity是指实体,包括物理实体和虚拟实体,Ecode定义了由版本V、编码体系标识NSI和主码MD组成的三段式编码结构;二是表示物联网标识体系,包含了物品编码、数据标识、中间件、解析系统、信息查询与发现、安全机制、应用模式等多个部分,是一套完整的编码系统。
Ecode通过分析我国物联网各个领域应用需求,按照编码层、标识层、网络层、应用层四层架构建立了围绕Ecode的编码系统,为企业提供单品级的Ecode编码的分配与管理;搭建了基于Ecode编码的物联网标识服务子平台,为公众提供了统一的产品信息的查询和发现服务入口。同时,遵循“自主标准、统一标识、广泛兼容”三个基本原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标识体系系列十三项国家标准。
(3)追溯对象编码规范
《追溯对象编码规范》(T/CFCA0001-2017)是由我国知名食品企业牵头,联合众多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物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同起草的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团体标准。
标准中追溯对象是指追溯体系中被追溯的各相关主体,核心目的是为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各追溯体系间互联、互通、互可识别的一套通用、先进、包容、开放、可操作的基础型追溯对象编码规范;为每个追溯对象提供唯一、规范、可识别的追溯身份码。
该标准由生产、物流、商贸、技术服务等用户企业为主要起草单位,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技术支持和咨询的方式参与起草。其目的有三,一是建立一套适用于我国市场环境的追溯对象编码规范体系;二为我国追溯各方提供一套终身免费、可持续自主使用的编码规范;三为打破企业内部各系统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各类信息孤岛提供基础编码依据。
3.3.3食品安全标准与追溯标准关系分析
(1)GAP(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GAP起源于欧洲,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的操作规范,是以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卫生规范、可持续发展和改良农场体系为基础,关注员工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避免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外来物质的污染和危害的一套操作体系。1997年,EUREP(欧洲零售农产品工作组)在市场零售商的倡议下提出了EUREPGAP(欧洲良好农业规范),被用来评价操作的规范程度,涉及水果、蔬菜、水产品、咖啡、禽类、肉牛、羊、奶牛、猪等范围。我国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首批《良好农业规范》GB/T20014. 1 ~20014. 11-2005共11项涉及果蔬、畜禽等系列国家标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组织起草完成了茶叶、水产等13项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GB/T 20014. 12~20014. 24-21308,并于2008年4月1日实施。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GB/T 20014.2-10于2007年进行修订,于2008年5月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GMP(良好操作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政府为了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与储存过程中的卫生而制订的强制性法规,对食品安全性具有保障的管理体系。GMP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保证生产过程的合理性、生产设备的安全与卫生、质量控制的完善性和管理体系的严格性,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供应链进行控制。GMP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良好操作规范以法规、推荐性法案、条例和准则等形式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环境、硬件设施、生产管理和卫生管理等。归纳起来看,GMP实际是一种具体环节操作处理的质量保障制度,即通过4M:Materials(符合要求的原料),Machines(符合要求的设备),Men(胜任的工作人员),Methods(确定的方法),生产加工出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的质量保障制度。
(3)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SOP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了达到良好操作规范的标准,并且消除生产加工过程中不良的人为因素,制定强制性的关于生产加工的指导性文件,从而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SSOP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计划的重要前提条件。
(4)ISO9000体系
ISO 9000体系是由ISO / TC176技术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从而指导各环节、各要素的标准化实施以及合格评定。ISO 9000体系是由一系列既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标准组成,涉及了实施指南、标准要求与监督审核等方面。其中ISO 9001用来评定企业设计和控制产品的合理性;ISO9002用来评定企业是否具有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能力;ISO9003用来评定检验检疫是否符合规定。
(5)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之一。为了避免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食品供应链中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供应链中的CCP(关键控制点),进而为每个CCP建立限度与监控体系,根据监控结果进行纠错,最后审核体系,并做好操作记录。
(6)将食品可追溯体系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体系相关联
可追溯系统不是孤立的,它首先要满足食品安全、包装等相关标准体系,在其基础之上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GMP 是食品加工基本要求,是有效实施。HACCP 是通过过程控制以保证质量,是可追溯基础,可追溯体系的核心是为保证食品安全而保持的记录系统。食品可追溯体系能增加生产链透明度,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它是连接食品安全与放心桥梁。HACCP、GAP 和 GMP 等质量管理技术体系的共同点,是都需要一个有效记录系统,因此,可追溯体系与 HACCP、GAP、GMP、ISO9000体系结合实施才能更好发挥各自作用。
3.4食品追溯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3.4.1 千姿百态——追溯概念理解不统一
目前追溯体系建设进程中,因缺乏对追溯概念的准确定义和解释,追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困难,导致应用企业不能准确辨认追溯和其基本功能。在信息追溯快速推进的这几年中,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消费者等追溯相关各方都从信息追溯中受益匪浅,加之其良好的扩展性,因此很多食品企业也都在通过各种方式、渠道、技术手段探索尝试应用信息追溯。但是,由于对信息追溯的认知不同,有的企业用其进行防伪、有的关注过程追溯、有的关注产品宣传、有的关注市场跟踪、有的关注商品促销等等。各类追溯标准中没有统一的追溯概念,在食品行业中呈现了“千姿百态”的“追溯”系统现象。
3.4.2 万“码”奔腾——没有相对统一的追溯编码规则
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一直鼓励各地开展追溯建设,但仍未制定出追溯的统一编码等标准体系规范。建立追溯体系的企业大都各自为阵,按照自己的需求或理解进行编码,出现了大量的“追溯孤岛”和标准体系。出现了万“码”奔腾混乱局面,严重地影响了追溯间的互通互联,追溯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造成追溯社会化资源的极大浪费。
3.4.3 空中楼阁——标准体系不接地气
目前已经建立的追溯体系标准,有很大部分标准在起草的过程缺乏大量的市场调研,没有掌握应用各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标准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而与市场实际应用需求相差较远,导致标准成为空中楼阁而无法落地。
3.4.4 婆婆太多——多头与分段监管阻碍社会化追溯发展
目前,我国追溯体系在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政府监管部门不同,这种多头和分段监管模式导致多个同质追溯体系的重复建设,追溯标准的制定也以各自监管需要为出发,形成以不同监管部门为代表的“追溯孤岛”的格局,影响我国追溯体系的社会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3.5 食品追溯标准化体系完善建议
3.5.1 建立与完善相关法规
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是率先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规范市场。我国需要参考发达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可追溯法律基础,尽量与国际接轨。2015年 10 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安全法》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要求。
3.5.2 抓紧相关追溯标准制定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近 3000 项,强制性标准 650 余项,推荐性 1550 项,基本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但亟待健全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开发出来,食品工艺不断提高,食品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但食品标准没有及时配套跟上,导致食品标准严重滞后。现有的追溯标准为部分食品领域食品追溯提供了方案,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标准仍需完善。
3.5.3 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
食品包装、标签是建立追溯重要条件之一,没有包装和标签标志,追溯信息就无从依附。总之,中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对部分出口食品所建立追溯体系还很不完善,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做法对可追溯系统进一步充实、细化和完善。在产品及其属性信息有效标识基础上,还需加强对相关信息获取、传输及管理,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尽快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食品可追溯体制。
3.5.4 统一编码标识
我国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的目标,将是运用国家公众信息网络已有的资源和基础,采用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自主可控的物联网标识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的动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国家其他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架构灵活可扩展,兼容不同领域、不同细分行业,适应和包容差异化的企业编码体系和产品信息追溯水平,面向消费者、企业和政府提供跨领域、跨平台的公共服务。
食品溯源涉及农业、烟草、商务、工商、质检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众多。有农产品追溯码、药品电子监管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等等。编码方案和管理规则繁多,构建“大一统”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面临很多挑战。
从目前整个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个层次来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编码标准是最低层的基础,而政府级、行业级、企业级的食品安全系统则是建立在这个标准之上的具体应用,信息采集设备、信息系统的软硬件集成、检测仪器、赋码、读码等信息读取设备等则是在这个具体应用系统运行的组件。由此可见,作为底层基础的追溯信息编码标准则成为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未来兼容性和扩展性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追溯信息的编码标准犹如电脑的操作系统,而政府级、行业级、企业级等各个独立运行的追溯系统则是建立在操作系统上的软件应用。而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必然会朝着互通互联的方向发展,编码标准成为影响未来整个社会食品安全体系标准化的重要支撑和必备条件。
3.5.5 政府强制、行业引导、市场竞争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我国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采用政府强制、行业引导、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即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关于追溯效果方面的强制标准,而将编码标准、协议标准之类的支撑标准采用行业引导、市场充分竞争的方式交给市场去建立和完善。这样的组合方式既达到了政府和公众要求的追溯效果,又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保障了效率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能符合行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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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行业追溯体系发展报告(20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