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采购与供应链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采购与供应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由从事食品生产、采购、流通、科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及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接受中国副食流通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倡导行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食品采购、供应链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食品采购、供应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食品采购与供应链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食品采购、供应链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

(三)提倡公平竞争,维护食品行业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食品行业公约和标准,并推动实施,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食品采购与供应链行业的水准和声誉。

(四)积极发挥本专委会的服务职能,代表食品行业的共同利益,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食品行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积极联系和协调本行业良性资源,促进互相学习与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六)举办食品采购、供应链相关的各种培训及交流活动,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合作交流、展览展示、咨询服务、专项评估。

(七)推进食品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办好行业互联网站、会刊,组织编写、翻译、印刷国内外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

(八)承办政府部门、总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本专委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专委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议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要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四)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并经本专委会秘书处讨论通过,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本专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讨论和决定本专委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代表理事单位的理事有人事变更,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从副会长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轮值会长单位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会长。本专委会设专职常务副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中国副食流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