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使用人(以下简称标识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的凭证。
第三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为每个通过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许可审查合格企业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按照分会的《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颁证程序》执行。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应准许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系统编码、标识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结束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八条 获证企业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九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分会、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识使用人的生产条件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识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识使用人向分会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识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分会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知标识使用人。
第十三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识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识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分会核实注销并收回证书,分会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弃标识使用权的;
(二)达不到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要求的;
(三)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会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的;
(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遵守标识使用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识和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识使用权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十六条 分会对违反本办法使中国食品安全倡议公约成员品牌自律标识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二)公布侵权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类别;
(三)采取其他正当法律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