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追溯餐厅标识仅限餐饮企业的获证餐厅(食堂、餐饮门店)使用。
第二条 餐饮企业可在其获证餐厅展示板、菜单、点菜系统、及广告宣传上使用追溯餐厅标识,所有标识使用时,印刷应该清晰、醒目、直观、规范,可根据需要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对各要素间的尺寸、形状、颜色做任何更改。
第三条 图案标识追溯餐厅牌匾标准结构(示例):
“追溯餐厅”统一标识
第四条 本规范由授权评定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