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确保可追溯食品信誉,促进食品安全和追溯体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授权“评定机构”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 ;ISO 22005:2007)、《重要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系统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追溯对象编码规范》(T/CFCA0001-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业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方法》(T/CFCA 0002-2018)等政策、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可追溯食品”评定工作。为规范本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可追溯食品”评定的食品企业必须满足《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业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方法》(T/CFCA 0002-2018)的要求。
第三条 “可追溯食品”评定工作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授权“评定机构”负责开展,根据《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业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方法》(T/CFCA 0002-2018)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人工或电子科技手段对食品相关的信息进行追溯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分为:A(优质)、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A、B、C三级为具备合格追溯能力的食品,授予“可追溯食品”评定结果。
第四条 评定流程依据《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业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方法》(T/CFCA 0002-2018),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授权“评定机构”负责开展,食品企业需在中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www.chinafoods.org.cn”先进行用户注册、信息完善,根据食品企业申报的等级与食品企业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信息项匹配,生成 “可追溯食品”评定电子报告。
1、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通过评定的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统一负责处理社会投诉,凡追溯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品企业,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责令授权评定机构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进行通告。
2、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和授权评定机构及代理评定机构有责任进行保守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对各授权评定机构和代理评定机构进行评定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
4、 风险与责任见免责声明。
5、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所有。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