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追溯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人(以下简称标识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可追溯食品标识的凭证。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可追溯食品评定的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可追溯食品授权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负责证书的审核、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可追溯食品评定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核准证书注销、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评定机构的《可追溯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产品编号、标识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结束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八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保持准确一致。
第九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中国副食流通协会、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识使用人的产品可追溯信息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识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识使用人向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识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评定机构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评定机构收到代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代理机构通知标识使用人。
第十三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识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识使用人提出申请,代理机构核实,或由代理机构提出,经评定机构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弃标识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可追溯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机构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可追溯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遵守标识使用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识和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识使用权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可追溯食品标识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二)公布侵权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类别;
(三)采取其他正当法律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