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发布时间:2014-01-03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春节临近,各大商场、网站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一些消费者们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大多数市民在置办年货时都会买些食品、礼品,此时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如何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专门设置的“十倍赔偿”条款进行维权?
先说个案例,晓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其上《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晓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两千四百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两万四千元。但晓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同意见,大多数人倾向认为,“十倍赔偿”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但北京房山法院法官易镁金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这方面案例也有,孙女士在奇乐超市购买“红山”牌精品花椒3盒,价款90元。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超市在答辩中辩称花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适用特别法,不同意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即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以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