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
发布时间:2013-12-10
一、问:什么样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备案?
答: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京卫食安标字〔2013〕2号)的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备案: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二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北京市地标标准的。
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除以上情形外,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属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二、问:目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包括: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到哪里去备案?
答:市卫生局确定市卫生监督所承担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受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之外的普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需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行政区域卫生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生产食品的,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由受委托方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标准备案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六)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食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合同);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供卫生部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除前款第二项一式五份外)应当一式两份。新办企业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项中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证明。
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或修订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印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仅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六、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制作有哪些要求?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基本生产工艺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等技术要求;(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七、问:食品安全企业备案的办结时限如何规定?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查看,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备案,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凭证,由备案受理部门发放。
八、问:如何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的封面中右上方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格式为(Q/×××××××××—××××)。标准顺序号与年号之间用“—”连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延用原质监部门公示的编号规则,即:
企业标准代号Q/ 代表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和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字母表示。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用四位数表示。
如果有标准修订或延续备案时,需要标注被代替标准的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代替”两字之后接排代替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编号和代替标准编号右端对齐。
九、问:已经在质监部门备案过的企业标准号是否可以延用?
答:现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与原质监部门的编号规则是一致的,多数企业可以延用原企业标准号。如果某些企业的标准号不符合现行编号规则,考虑到企业以前的食品包装已经定制,为避免造成浪费,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2014年4月1日前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可以延用原企业标准编号。
十、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十一、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到期,如何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答: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备案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备案号应更新年号,其他编号按申办年度排序,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十二、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有哪些?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标准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食品企业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备案企业应当修订其企业标准。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十三、问:食品生产企业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如何公开?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
十四、问: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吗?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三)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法人代表、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变更等);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十五、问:哪些情形需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
(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七)企业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
(八)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办法第十九条重新备案的。
十六、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如何处理?
答: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情况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备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查看,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备案,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
备案申请人补充材料、专家技术审查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七、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由谁组织审查?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小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和技术要求内容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出具结论性审定意见及审定纪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标准审查必须经审查小组全体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企业在组织标准审查时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十八、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标准可以到哪里去委托起草?
答:《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等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草案。
十九、问: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须知、标准文本格式、编制说明格式从哪里下载?
答:可从北京市卫生信息网“行政许可大厅”中“食品安全标准”专栏(http://www.bjhb.gov.cn:8088/wssb/index/spbzba.action)下载。
二十、问:如何查询标准文本?
答:《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可以登录国家卫计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zwgkzt/psp/wsbz.shtml)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http://www.cfsa.net.cn/)进行在线查询。
行业标准请咨询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地方标准可登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通过地方标准文本查询相关文本:http://www.china-std.com/outerApp/standardSearchAction.do?method=specialSearch。
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目录,登录北京卫生监督网(http://www.bjhi.gov.cn/)查询。
二十一、问: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收费?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十二、问:办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地点在哪?
答: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中心及区县卫生局行政许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