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畜禽产品安全2014年实现“直查源头”
发布时间:2013-12-04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辽宁省将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每个环节都建记录 最少保存2年    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从饲养到进入市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节较多,追溯所需的相关凭证信息一旦在某个环节缺失,就会导致整个追溯机制功能的失效,致使源头违法行为容易逃避法律制裁。    为此,《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追溯系统的建设就是有关责任主体在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等环节,建立相关的投入品使用记录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建立畜产品召回制 拒不召回可吊销许可证    按照《条例》,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屠宰厂(点)未按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通报有关部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屠宰厂(点)被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畜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养畜禽    关于畜禽饲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对于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