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第三方义务利于规范网购
发布时间:2013-11-05
规范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的相关条款非常符合当下市场的实际情况。要求第三方平台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或进行实名登记,有助于让市场和社会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精神 “你能知道哪罐是在网上买的?”拿着两罐一模一样的“老干妈”辣酱,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吴爽煞有介事地问记者。    面对记者的沉默,吴爽笑着说:“没法分辨。那么,如果网购食品有问题,我去找诸如淘宝网等所谓的第三方平台,又怎样证明我的食品来源?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看上去很美吗?”    吴爽口中的“规定”,正是近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中最受热议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时,除了网店经营者以外,网络平台也要负连带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近日走访网购消费者、购物网站以及电子商务专家后发现,这条规定若是真的实施,落实起来似乎有一定难度。 法学专家: 明确网络平台义务非常必要    “各种调味品、蔬菜、水果、饮品甚至年糕我都在网上买过。”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吴爽,凭借其网购商品的高性价比,在网上小有名气,尤其喜欢美食的她经常会在淘宝网上搜寻美食,品尝之后再推荐给朋友。    在通读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后,吴爽向记者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网购食品,“我在网购食品时会特别关注卖家的身份以及食品介绍,因为网络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而且还有 三无 产品、质价不符食品混杂其中,这些问题不容忽视。所以,在网购食品时,需要特别仔细地予以辨别”。    记者在淘宝网里搜索“食品”,发现不少销售食品的网店都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    “尤其是现在越来越流行的自制食品,在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一栏均是空白。”吴爽对记者说,她曾问一个售卖自家腌制猪肉的店家老板为何没有经营许可证,对方的答复是“自制的产品保证安全卫生,没有必要再去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如果去注册,不仅办理手续多,而且还比较麻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在传统渠道上销售的食品,消费者尚可通过外包装来对产品质量做初步判断,但网络平台信息并不对称,消费者有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三无食品”。规范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的相关条款非常符合当下市场的实际情况。    “个别网店通常是一人担任客服、采购员、老板,经营条件也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在北京经营实体蔬菜农场,同时在网络售卖蔬菜的韩明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设立一个制售食品的实体店,必须要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还要支付房租。而网络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无法追查。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可以说是给一些试图钻空子的网络卖家打了“预防针”。 业内人士: 第三方平台监管能力有限    不过,对于先行赔付这样的好规定,吴爽这位“超级买家”也有自己的担心,“这样的规定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操作起来也有难度”。    “最大的问题就是网路交易平台没法审核。”为了更加清晰地解释这一观点,吴爽有了开头的“举例说明”。    “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不排除有人 浑水摸鱼 ,恶意索赔。比如有消费者网购牛肉的质量是好的,但家里正好有质量不好的牛肉,如果消费者既想吃质量好的牛肉,又想把钱弄回来,很可能会举报说网购的牛肉质量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吴爽说,“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责任,由谁界定、用什么标准或流程界定。”    这种担心也存在于业内人士中。有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的新要求可能会增加行业经营风险。    “如果电商平台有直接侵权的现象发生,例如电商平台作为销售方,售出的食品有质量问题,那么电商平台的责任是明确的。但是,如果电商平台既没有直接制造食品,也没有直接销售食品,甚至连销售信息也是商家自行发布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阿拉木斯表示,要求每一家电商平台都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且先行赔付的规定,会增加电商行业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导致部分电商平台放弃食品销售业务。    经营淘宝网的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网络购物方面,未来的趋势一定是线上和线下一体化。所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规定而言,其“第三方平台”的概念已经不适合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了。    俞思瑛向记者解释说,购物通常包含了四个环节:查看商品信息、下单、付款、收货,在工业经济时代,这四个环节都发生在线下某一个固定的地点,但随着我们逐步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购物已经从全部将这四个购物环节的整体复制到线上,进化到上述四个购物环节在线上、线下交错的复杂环境。在餐厅吃饭,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付款;在线上下单付定金到线下付余款提货,这样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所以说,目前网络购物中关于第三方平台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外,俞思瑛还提到了谁来监管网购食品的问题。    “从工业化时代发展到信息化时代,监管手段也应有同步的提升。以前的食品购买主要是在线下完成,所以采用事后监管模式。但在互联网时代,应该更加各司其职。”俞思瑛向记者介绍说,作为网站,承担的工作以及义务是向消费者提供进行商品筛选的维度和标准。网购消费者承担的是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的义务,从而进行筛选。    “我们能尽到的责任是,如何给予更多的工具来帮助消费者进行筛选,比如信用评价体系等,同时让在网络上售卖食品的商家对产品信息进行全面、有效披露。”俞思瑛说,“实际上,网站只是一个提供商品买卖的平台,参与的是网络服务关系,而网购食品是买卖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是一对一的。就像通话过程中移动、联通等平台的角色一样,若通话双方出现比如诈骗等行为,不会有人去追究移动或联通的责任。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比如淘宝网这样的网络平台对于各类食品背后的产业特点是无法确切了解的。”    不过,一直研究中国食品安全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关于现代社会种种领域的监管,不仅仅要依赖政府,同时还要强调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在食品安全领域,尤其如此。目前互联网已经日益成为我国重要的消费平台,网购食品在食品流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其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或进行实名登记,有助于让市场和社会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精神。”宋华琳认为,第三方平台与入网经营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设定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和治理成本,表明现代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回应性和多元性,通过为第三方平台设定义务,将更好地规范网购食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