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案例 亚硝酸钠超标367倍
发布时间:2013-10-09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晒在路上的皮肚。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的10个典型刑事案件。金陵晚报记者现对部分案例进行报道。
滑石粉延长食品保质期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基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成立后,总经理陈基焜指使、安排公司他人购买辣椒红、日落黄、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添加到该公司所生产的组织蛋白、纤维蛋白、苏亚系列产品中,以提升产品色泽等外观,延长产品保质期,增加产品销量,获取利益。2009年1月至案发,该公司共计向河南、安徽等地公司销售苏亚系列产品,计价值人民币838万余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判处陈基焜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百万元。
收购病死鸡加工出售
(邓兆兰、夏寿红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1年至2012年,邓兆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至南通市海安县等地,以每只1-3元的价格收购养鸡场的病死鸡进行加工,分割成鸡腿、鸡翅等产品,销售给夏寿红、朱宝清等人,共计得款人民币约2150元。
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邓兆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夏寿红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六千元;判处朱宝清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毒烤翅毒倒两个孩子
(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08年年底,顾发龙、顾芹父女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从事加工烧烤食品活动。后顾发龙发现肉制品容易变质,遂让顾芹购买了一包亚硝酸钠作为添加剂使用。2012年4月17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女,时8岁)、丁某某(男,时5岁)食用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的鸡翅后出现严重亚硝酸盐中毒症状,后经抢救脱险。经检测,顾发龙、顾芹家中未售出的鸡翅、鸡腿中亚硝酸钠含量最高超标367倍,且顾发龙使用的亚硝酸钠已过期。
东台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发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判处顾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在猪肉中注射“瘦肉精”
(江苏省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梁永增、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厉登军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2011年3、4月至10月,梁永增作为江苏省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使猪肉颜色好看,派公司总经理张春定(另案处理)带人在猪肉中注射“瘦肉精”,后将这些猪肉销往南京、常州等地,销售金额超过2500万元。
2011年3、4月份,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从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猪肉至南京市江宁区进行批发销售,购进并销售有毒猪肉价值超过1700余万元。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二审裁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九百万元;判处厉登军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永增公司罚金三千万元;判处梁永增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六十万元。
未检疫的牛肉销往卤菜店
(张德年、穆可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张德年将从无锡市、江阴市以及扬州市穆可龙等处购得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加工成半成品“牛肉”,销售至无锡市区、江阴市若干菜场内卤菜店,销售金额达277万余元。
2013年7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德年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穆可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四十万元。
制造劣质白酒充名牌
(朱洪保、朱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自2009年开始,朱洪保购买非法印制的商标标志和外包装物,从安徽、江苏等地购买食用酒精,擅自添加各种添加剂,并私刻“四川泸州造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章,在朱洋协助下假冒四川泸州造酒厂等国内知名厂家的品牌商标,大量生产、销售泸川老窖、东南大曲、红河大曲、金五星、贵州茅台镇国宴酒、茅台镇大曲等多种品牌的假冒伪劣白酒,销售金额约479万余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朱洪保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百万元;判处朱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二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