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3-09-02
2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被列入深圳市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日对外公布了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按照同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黑名单”中的企业将计入深圳市企业信用档案,监管部门也将对其实行重点监管和严格的市场准入。    记者发现,深圳市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中的公布事项包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中,包括“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瓶装水”“在生产加工饺子皮、云吞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在生产加工牛百叶、鱿鱼、牛肚等食品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过氧化氢和氢氧化钠”“递交虚假材料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等。    按照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述8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进入“黑名单”: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深圳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    此外,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对其实施重点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降级、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办重大活动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