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先行赔付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3-08-22
近日,济南市开始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今后消费者遇到因食品安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食品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向消费者及时先行赔付。 企业购买,消费者受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8月7日通报:2013年第二季度,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38起,中毒1457人,其中死亡24人。这些数据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8月16日,济南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济南市食安办指定两家保险公司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机构,推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附加营业场所责任保险三类保险产品。    “将其比作食品安全治理的‘保障器’十分恰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峰告诉记者,食品安全责任险随《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而诞生,属于比较新的一类险种。对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其在经营场所内所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提供食品时,因疏忽、过失致使消费者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对被保险企业自身过错、诚信缺失等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质量问题,如使用非法原料、违规使用添加剂等,保险公司是免赔的。 减少政府财政负担    给食品安全上“保险”,在国内早有先例。据李峰介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济宁、潍坊等地进行了试点,收到良好效果。    李峰告诉记者,通过试点发现,食品安全责任险主要作用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将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赔偿;二是加强企业抵御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从而保障企业正常运行;三是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可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处理事故,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    李峰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亟需引入一种可行办法进行风险转嫁。而在目前的市场实践中,保险是最有效、最成熟的风险转嫁方式。据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国际上通行的理赔途径有四个: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赔偿;从食品所在行业协会或商会获得赔偿;从政府获得赔偿和救济;通过保险理赔获得相应的赔偿。我国目前最常见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解决方法,是沿用了国际惯例的前三种,国外更多的是依靠最后一种。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企业和政府耗资11.1亿元,仍难以覆盖27万多名受害患儿的赔偿,并且这大部分赔偿由政府承担。李峰介绍说,2011年8月,我省一餐饮企业在长安投保,年交付保费1500元,参保额度30万元。2012年8月,60多人在该企业餐馆就餐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吐下泻等食物中毒现象,该餐饮企业很快就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款,并及时支付中毒人员医疗费用,获得了市民谅解。 责任意识待加强    李峰告诉记者,在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推行多年,但投保率不足10%,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究其根本,偏低的投保率与食品企业的保险意识淡薄有关。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常抱着侥幸心理,一般不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或食品污染综合保险等相关产品。再加上很多食品企业缺乏对保险保障功能的认识,没有意识到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消费者也缺乏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导致食品企业没有投保压力。当食品安全构成严重社会问题时,局面往往是“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    虽然不是强制保险,但济南市将在食品企业中大力推行该险种。济南市食安办主任孙法星介绍,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将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管理。孙法星表示,济南市食品企业可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力争年内各区都有至少两家企业投保,逐渐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市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