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屠宰场不得跨区卖猪肉
发布时间:2013-08-12
广州将为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发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企业或被责令停止销售。小型屠宰场则不被允许跨区销售生猪产品。日前,就《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广州市工商局向公众征询意见。 这一信用档案针对在广州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建立,企业须提供有关经营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和受奖惩情况等信息。外地屠宰企业进入广州市销售生猪产品,需向工商部门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确认后建立信用档案,每年复查审核。 根据通告,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应当按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自有或相对固定的生猪采购养殖基地,实行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并拥有符合生猪产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和设备,能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程控制和追溯。 生猪产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或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生猪产品。目前,广州一些区域尚有小型生猪屠宰场,这些屠宰点大多向农村和边远乡镇供应生猪产品,被要求严禁跨区销售。 《通告》表示,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和配送企业,如不按规定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生猪产品追溯管理,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商部门将对其采取责令产品退市、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这一《通告》同时适用于在本市流通的牛、羊及乳猪产品。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在8月21日前,市民可向广州市工商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咨询电话为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