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受访者认为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充分
发布时间:2013-07-2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获知,极大依赖于监管部门发布。然而,近期出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躲猫猫”、“挤牙膏”现象,却让许多消费者无所适从。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3604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3.6%的受访者认为监管部门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得不充分,83.3%的受访者建议对故意隐瞒信息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公众最想了解的食品安全信息是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单位、危害与流向
当从媒体上得知湖南大量“镉大米”流入广东后,家住广东东莞的潘俊威,对于自己吃的大米究竟安不安全很担心。潘俊威表示,他特别想知道“镉大米”流向了广东哪些地方、东莞有没有、“镉大米”危害有多大等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可是,他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网站上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他想要的信息。
调查中,93.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在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信息中,受访者最关注的是“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单位” (72.2%),其次是“不合格食品的危害”(68.3%),排在第三位的是“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单位、流向”(63.9%)。其他依次是:“有关部门对问题食品及生产厂商的处理结果” (63.6%)、“不合格食品的品牌、批次”(63.2%)、“食品安全常识”(47.4%)、“不合格食品的查货数量”(33.7%)、“政府日常抽检报告”(33.3%)等。
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方面,受访者目前最多依赖的是“新闻媒体”(87.1%),其次是“亲朋好友”(34.1%),“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报告”排在第三位(33.9%),最后是“网友个人发布的消息”(33.0%)。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指出,新闻媒体喜欢选择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题材,在食品安全方面,表现为更倾向于报道有毒有害食品之类的事件。但是一些媒体的报道往往浮光掠影,未能扎实、深入地调查了解清楚相关危害的程度与范围,客观上可能夸大食品安全风险。
在日前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
当前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上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本次调查揭示,对于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仅1.1%的受访者认为做得非常充分,3.2%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充分,10.7%的受访者感觉一般,83.6%的受访者直言很不充分或不太充分,1.4%的受访者回答不好说。
当前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上存在什么问题? 84.7%的受访者指出监管部门不主动,信息公开 “挤牙膏”;81.7%的受访者人感觉信息公开避重就轻,公众真正需要的信息被隐瞒;80.9%的受访者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个别管理部门选择性公开;61.7%的受访者表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有限,公众不容易看到;55.1%的受访者感觉信息公开不统一。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繁华告诉记者,现行《食品安全法》多处规定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义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前,食品安全由多个部门分段监管,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门槛,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不利于统一对外发布。“机构改革以后,国家食药总局对食品安全统一监管,但各司之间、以及食药总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工作还需要加强落实。”
她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不够具体。这导致信息发布内容狭窄,无法满足管理决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要。
51.4%受访者认为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助于澄清谣言减少恐慌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有哪些意义?调查显示,79.6%的受访者认为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安全食品;79.5%的受访者认为有助于严惩违法企业,增强执法威慑力;70.3%的受访者认为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减少贪污受贿;68.6%的受访者认为可以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64.9%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提升公众对国产食品的信心;51.4%的受访者认为有助于澄清谣言,减少恐慌。
“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宋华琳建议:首先,应建立统一的官方网站,及时、权威、科学、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其次,要设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媒体和公众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最后,还要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共账号等新兴社交媒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他指出,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信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为此,应该强化行政机关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强化风险规制机构的专业化水平,给予其充分的人员、编制、资金的保障,在法律上明确食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其采集样品、留样登记、监测分析的能力。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的顺利流通,是扩大外部信息公开范围的前提。”孔繁华建议,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各司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工作,增设内部信息公开程序。“此外,对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最好列举得更具体一些,并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各部门在食品信息公开方面的分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当前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了部署。文件指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
本次调查中,83.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对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人进行问责;75.2%的受访者希望规范信息公开流程,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客观;72.6%的受访者建议完善反馈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69.2%的受访者提出拓宽公开渠道,让信息及时传播给公众;61.2%的受访者建议确定公开机构,增强信息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