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从源头全方位监控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3-07-16
上个世纪80年代,意大利实现工业现代化之后,假冒伪劣食品事件层出不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为此,意大利于1986年8月7日颁布了名为“防止和打击劣质食品紧急措施”的法律(即1986年第462号法律)。此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意大利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由不同行业的行政部门分别垂直监管食品安全的做法,但成效并不显著。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欧盟保护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尤其是2006年欧盟颁布的“食品安全卫生一揽子规定”,意大利改变了传统做法,采取“分领域,全方位,整体管理”的食品安全战略,从食品链的源头着手,对生产、加工、进出口、仓储、运输、销售每一个环节均进行全方位监控。为保持食品领域“意大利制造”的品牌形象,意大利根据自己的特点,在贯彻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同时,采取较欧盟标准更为严厉的食品安全监控系统。
国家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意大利的国家卫生事务中心是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全国性机构,具体事务由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卫生事务委员会执行。意大利卫生部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其下属的卫生检测所、动植物检疫所和食品卫生总局直接主管意大利食品卫生安全,各地方卫生局和卫生部所属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卫生部委托,具体负责监管食品安全事务。
为保证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的公信力,意大利还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卫生事务委员会,均为独立机构,专门对卫生部及其下属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卫生部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承担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监控和预警职责。意大利卫生部除受两个委员会监督外,还须向社会详细公布食品安全状况。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意大利还专门设立了卫生警察。卫生警察是一支专门进行卫生检查和打击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警察部队,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反假冒伪劣食品行动小组。卫生警察直属于意大利宪兵部队,享有和其他警察部队一样的权力。意大利设立的卫生警察部队在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时,可以进行秘密调查,收集证据,该警察部队在维护食品卫生安全方面作用重大,屡立战功。
建立食品质量来源追踪系统
意大利食品安全法律把食品分为以下几类:原材料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进口食品和特殊食品。原材料食品是指从大自然采集或者捕获的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食品,这些食品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才可以销售:第一是由采集人或者捕获人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没有中间销售环节;第二数量较小(大动物一年一只,小动物一年不超过500只)。其他任何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包括种植和养殖的农林渔业产品,均需事先得到批准。食品经营者包括原材料采集和供应者、食品生产加工者、仓储商、运输商、销售商和食品进出口商。每个食品经营者必须事先得到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相关的活动。原材料和添加材料的成分和来源、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环境、机器设备、生产加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生产和加工方式、条件、地点、时间,成分构成和加入的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等均应事先向食品安全部门备案审查,并且保存相关文件以备随时被检查、检测。检测的内容包括微生物安全检测、化学安全检测、动植物检验检疫检测、传染性物质安全检测(如核物质)等,检测极为严格。
不论是本国的食品企业,还是外国的食品企业,都需对食品质量和来源建立档案,这个档案由食品经营者自行建立和保管,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检查。食品档案保存不完整、不准确者将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完整准确标识生产加工者的名称、生产地点、生产时间和失效时间、化学成分等欧盟和意大利法律要求标识的内容。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标识的产品,不可以出售。如果出售,该产品将被查封、没收,而且还要被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特殊食品是指针对特殊人员食用的食品,主要指对婴儿、儿童、孕妇、特殊体质人员、实行减肥的人员等食用的食品。这些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保管、运输、销售、进出口均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此,意大利成立了国家营养和饮食控制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这些特殊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矿物质、化学成分构成、功效进行检测,发放特别许可证,实行特别的更为严格的食品档案、标识和追踪制度。
强化食品经营者自我监管责任
意大利食品安全行业人员普遍认识到,食品经营者对其经手的食品比任何人都更了解,因此,食品安全能否监管到位,主要靠加强食品经营者自身对食品的监管责任。为此,近些年来意大利法律不断加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经营者自我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必须保证自己进口、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根据《意大利消费者保护法》,食品投放市场后,如果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需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2、每个食品经营者对其生产加工或者经手的产品有服从食品监管部门检查和配合食品责任案件调查的法定义务。3、每个食品经营者均应对其经营活动保持透明性,食品经营者在发现食品存在危险时,负有紧急报告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报告或者拖延报告,将视情节被处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者以渎职罪被起诉。4、因食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害的,在诉讼中实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负食品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法院将对食品经营者作出不利的判决。因食品安全造成的人身赔偿和其他产品责任一样,实行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即只要发生食品责任侵权,除非食品经营者可以证明是消费者自身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否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5、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召回,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任何五项法定义务之一,造成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人员和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起诉渎职罪、过失伤害或者过失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