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到底出在哪?
发布时间:2013-06-21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19日发布的通知,国务院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法制司决定面向社会围绕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开展征集意见活动。据了解,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
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即将启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顶“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管不了一头猪、管不了一杯奶。。。——我国食品安全曾遭遇尴尬,多头管理、相互推诿,导致监管失效。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曾经饱受诟病的“九龙治水”食品监管局面将不复存在。从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到近期曝光的毒生姜、假羊肉,频发的食品问题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
今年5月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发文,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传递出国家重拳治理食品犯罪的坚定信心。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打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行为;5月15日,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上,再次强调,“重拳方有效,重典才能治乱,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5月3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五项措施,通过加强三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
5月2日,公安部公布了各地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侦破的十起肉制品犯罪的典型案件。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被网民称之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重典”。5月16日,新组建不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随即部署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结食品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2011年、2012年审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及的犯罪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
就在6月17日,全国食品安全周活动启动,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强调,要形成人人监督的食品安全天网,让不安全的食品没有市场。如此密集表态,在食品领域掀起了打假高潮,提振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重典治乱”或将成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中的一大热点和亮点。但新法四年就需修订,是不是法律本身的滞后?如果修订之后就能确保食品安全了,这恐怕谁都难有自信,谁都不以乐观。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法律存在缺陷?还是监管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制假售假现象似乎就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从假酒、假烟、假文凭等等,到今天的问题奶粉、毒生姜、镉大米、毒皮蛋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都采取过各种严厉地打击措施。让人们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央视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后,133人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肉制品质量合格率一下子窜到了99%以上。
保障食品安全首先是谁的事儿?最近我们看到了镉大米和假羊肉,最新又曝光出来了以工业的硫酸铜腌制皮蛋,还有假蜂蜜。人们在问为什么问题最先发现的多是媒体,而不是真正的监管部门?不管怎么说,一个比较良好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发现食品安全出问题的是辖区监管部门。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而且创新的手段越来越多,我们发现的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创新非常多。央视财经评论员如是说,当我们一件一件剥开来看,有人讲中国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而我们去看法律的时候,法律非常健全。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执行非常严,从最高人民法院结案率来看,这几年对食品安全的司法监管也越来越严。我们再从部门来看,整个部门的设置也很全,从农业部门,卫生部门,质量部门到食品、药品安全部门等等全部在内,这个架构体系拿到任何一个国家去衡量,我们的整个监管体系都是最全的,我们的监管制度都是最严的。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恐怕我们得说,这些监管的制度本身究竟是不是一个摆设?再者,发生了这么多食品安全问题,但当地的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有哪个领导,或者是哪个办事人员,非临时工的,哪怕就是临时工被调查,被处分,这些都没有。
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领域的问题。食品安全立法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关注法律的实现方式,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追究监管的失职行为,还要从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来加强监管。像什么情况构成行政处罚,什么标准构成犯罪,对一个案件性质的定性是否一致,能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等。把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这样既能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又能防止执法中的腐败。
当然,法律责任毕竟是最后的手段,事前预防会胜过事后任何处罚手段。实践中存在更多的是执法问题,如果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若我们寄希望于立法“严打”,食品安全问题终究是治标而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