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警方公布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20
19日上午,河北省举行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向社会各界公布了有奖举报办法,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受此限制。 为缩短公安机关核查时间,提高核查效率,鼓励广大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机关举报;对于可能涉及跨地区重大违法犯罪的,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举报;对涉案地公安机关推诿、拒不接受举报或接受举报后不开展调查工作等情况,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一经查实,省公安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犯罪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仅限食品、保健食品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含保健食品);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11-66996500;举报电子邮箱:sazd@sohu.com;举报信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收,邮编:050050。 河北省公安厅和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对举报的内容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迅速立案侦办。对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并将举报线索移交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决定是否兑现奖励;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将依据实际情况按该案件货值的1%至10%计算;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受此限制。 对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给予举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审核确定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