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
发布时间:2013-06-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