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法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制度 实现全程可追溯
发布时间:2013-06-04
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好源头管理关,实现全程可追溯是重中之重。农业大省河南近日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农药、添加剂等购销纪录,进一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5月30日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制度。这一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对于易出现问题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环节,河南省出台的办法也规定,这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也要建立购销记录,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而且要求这些购销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以上时间。
此外,河南省就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可以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