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风险交流
发布时间:2013-05-28
要实现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既要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也要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及时发布权威、准确的信息。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甚至多向的全方位过程。通过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可使社会各方通过充分的交流建立起足够的信任 近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数据,在一季度抽检的18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镉超标,但是,并未在第一时间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名单。此举引发公众不满,被指为是“躲猫猫”和“挤牙膏”(之后,广州有关部门公布了镉超标米品牌,并承认此前不公布厂商的做法的确欠妥)。 这些指摘都不为过,遗憾的是没能触到问题的本质。本质问题是,有关方面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在食安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即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方面,存在缺位或严重的不到位。近年来,一些学者一再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力,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的一大短板。”远且不说,去年6月上海市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式上的主题演讲,就是以“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中的风险交流问题”为题的。非常不幸的是,我们又一次“绊”在这块“短板”上。 不仅是一个对外公布信息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定义可以有各种表述方式。根据世卫组织和国际粮农组织下属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是:“就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感兴趣各方之间对信息和看法的互动式交流。”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一起构成了当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三个核心环节。 其中,“风险评估”应该是由学界人士独立完成。事件发生后,学界人士根据事件本身进行评估,确定其性质,对消费者健康是否有影响,影响多大等。“风险管理”是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规章、政府决策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政府确定必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因此,对同一事件,多数国家风险评估结果相似,但风险管理手段却差别很大。“风险交流”则贯彻整个过程的始终,涉及所有各相关方,包括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媒体,以及生产产业链上的所有成员(原料提供者、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物流系统)在内。 “风险交流”过程有两个要素不可忽略:第一,是互动,不是单向交流。第二,不仅是信息的交流,还包括观点、看法的交流。要实现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既要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也要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及时发布权威、准确的信息。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甚至多向的全方位过程。风险管理者往往会把风险交流看作一个对外公布信息的过程,但是获得信息的交流也同等重要。通过风险交流,决策者可以获取关键信息,这样的过程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决策依据,作出更合理、更有效的决策,能更充分地表达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通过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可使社会各方通过充分的交流建立起足够的信任。 食品不安全信息何以不易被监管者获得 回顾至今为止镉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风险交流的理念实际上并没有在某些管理人员脑子中生根,否则的话,很多事情是可以避免的,或者说结果可能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这个案例充分表现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缺乏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企业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企业的食品不安全信息不易被监管者获得。比如,广东相邻一些省区内某些条状和斑状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域的存在由来已久;水稻等作物比较容易在其籽粒的某些部位(非常不幸同时也是可食用部位)富集镉和砷等有害元素,也是一个发现已久、得到充分肯定的科学事实。如果相关监管人员可以比较早地通过风险交流途径获取上述信息就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行政管理资源,构建起更有效的监管框架,效果也就会好一点,至少不至于像目前这么被动。另外,当地其他一些监管部门早就了解到长期以来传统小吃肠粉业者倾向用一些特定地区的米和陈米做原料,如果风险交流过程曾在部门之间有效实施,广州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就可以较早地锁定这个“高风险”位点,社会效果也就更为明显。 “公关”的手法不能取代真正的交流 风险交流本身有三个“不等于”或“不完全等于”,即风险交流公关工作;告诉公众某种食品是安全的可以就此使他们放下心来;风险交流公众教育。广州有关方面在事件早期的种种做法可以看出,他们其实没有通过风险交流和公众、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交流的意愿(也许他们暂时也还不具备实施的能力)。他们是以“公关”的手法(结果做得也比较笨拙)取代了真正的交流,于是就下出了“躲猫猫”和“挤牙膏”这样的软着。 这次的系统“出漏”于“短板”的事虽然发生在广州,出在镉米事件中,但风险交流的“短板”绝非仅仅只存在广州一地,是一个从北到南,从上至下广泛存在的问题。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对于风险交流并没有覆盖,遍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的全部文本,都没有见到“风险交流”四个字,讲的只是信息发布,只讲政府来发布信息,而不是一个双向的和多向的,因而不是一个完整的交流过程。 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中风险交流这块“短板”如果不及时补齐,下次还会不断“出漏”的,说实在的,让人非常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