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道德血液”也是食品安全的防护堤
发布时间:2013-05-07
食品安全领域仍不淡定。近日,潍坊峡山区农民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生姜,狐狸、水貂、老鼠肉冒充羊肉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哗然。
商家无良,秩序失范。可以肯定的是,卖“神农丹姜”的一定不会吃这种生姜,而以老鼠肉鱼目混珠的也一定不会吃这种假羊肉——这就是活脱脱的“易粪相食”。在这两起公共事件中,有个细节是值得注意的:潍坊的“神农丹姜”生产者,并不是不能生产合格的、安全的生姜;而卖羊肉的业主,自然也不是连老鼠与羊都区分不出来。内外有别的标准、坑蒙拐骗的勾当,监管自然难逃其咎,制度也有阙如的嫌疑,但同样值得反思的,是从业者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
从汉字上看:“食”,仁者良心。一切舌尖上的事情,都离不开出于本心的责任。食品生产领域本就是个良心活儿,从传统小作坊到现代生产线,监管再是无缝、制度再是完美,也总有“天知地知良心知”的隐蔽环节。不能指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都能在制度倒逼、法律威慑之下,生产出安全美味的食品,如何平衡好逐利冲动与道德底线的关系,这显然不是法纪能全盘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围绕食品安全构架的机构与制度并不少,职能机构有了、新法新规有了、专项整治多了,然而,相关问题似乎仍处于频发状态。有数据显示: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实践证明,制度与法律的进步,与食品安全事件高发之间,未必存在想象中的关联。换言之,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更全面、更实际的视角来需求解决之道。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国家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上的决心很笃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可判处死刑。只要执法到位,严苛的法律必能产生应有的效力。于此同时,我们仍须看到,构建并重塑食品生产领域的“道德血液”,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乱象并不可怕,“掷出窗外”也不是唯一选择,只要以道德良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同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食品安全上的种种不堪,定不会成为有碍中国梦的一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