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将建统一信息追溯平台 食品经营犯罪者终身禁入
发布时间:2013-03-28
记者27日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将于4月1日施行,北京将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根据条例,北京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针对北京作为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条例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条例细化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部门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场。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的行为,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了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另外,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