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缺位多 委员:统一管理更需完善法规
发布时间:2013-03-11
在本轮的大部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由以往的分段管理变为统一管理。对此,不少政协委员都认为,这次部门的调整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然而梳理、归并职能只是第一步,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
在今天上午的记者会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在回答提问时就指出,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食品安全法需要抓紧进行修改。“改革已经迈入到这一步,要把改革的成果通过修改法的形式巩固下来。”
这一话题引起不少政协委员的“共鸣”。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显得空洞,也缺乏执行力,这导致监管部门行使执法权时往往选择性地制定和解释食品法律法规。“应尽快修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含义模糊的表述,或通过实施条例、细则、标准等予以明确、细化和澄清”,彭静建议说。
据了解,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者赋予了农业部门对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授权。“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已公布了相关限制标准2522项”,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认为,大部制改革后,当前应该要抓紧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上下功夫,加强对现有各类标准的整合力度,对缺位的标准进行补充。
而除了《食品安全法》本身在标准体系上的缺位之外,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徐金记提出,搞好食品安全还要严把出入境这道关,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补充,构建全面、系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度体系。
“比如现在市场上所谓产自日本的神户牛肉,不是假冒的就是非法入境的,因为日本是疯牛病疫区,我国禁止从日本进口牛肉。”徐金记委员用一组数字来说明,自2002年以来,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从2008年的232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386亿美元。然而,不合格进口食品的检出批次也逐年增长,从2008年的5397批猛增到2011年的13965批。2011年不合格进口食品分别来自10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23类产品。
徐金记委员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进出口”一章对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首次进口的具有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输出口国家(地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评估。同时,建立进口食品动植物疫情管理制度、进出口食品召回、追溯和进口商备案制度、进出口食品口岸检验、通关和管理制度、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