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2-12-31
12月11日,《温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府办(温政办〔2012〕212 号)正式发布实施。
《办法》所指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以下简称追溯凭证)是指能够反映上市流通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检疫及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的书面凭证。
《办法》指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凭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办法》实施。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追溯凭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采购、经营、加工、使用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者追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管理台账,相关证明、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了追溯凭证申领主体资格,规范了追溯凭证出证制度,对追溯凭证记载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出证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缴其存留的追溯凭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追溯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