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酒协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清理整顿“特供”“专供”酒文件
发布时间:2012-10-15
各会员企业: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滥用中央、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文件精神,针对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的问题,现将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
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是:
(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
(一)出现“专(特)供x××(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五)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请会员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
中国酒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