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拟实行溯源制度 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召回
发布时间:2012-11-16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第十九条 《随附单》可采取电子单据、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等方式。《随附单》的格式、编码规则由商务部统一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报商务部备案,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国家鼓励酒类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电子随附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对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告、酒类生产者通报、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酒类商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散装酒经营者应在容器显著位置标明酒类商品名称、生产日期、酒精度、生产许可证号及颁发单位、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