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酒类流通信息将实行追溯管理
发布时间:2012-12-04
28日上午,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据了解,如果该《条例(草案)》得以通过,辽宁省内的酒类商品将实行溯源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草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也就是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其范围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这一许可证将在3年内有效。 据了解,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酒类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酒类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此外,还要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申请获批后,生产许可证将在3年内有效。如果有效期届满,企业需继续生产,那么该企业则需要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辽宁省内的酒类经营者或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需依法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为保证酒类商品的安全,《条例(草案)》中规定,酒类流通将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这个《随附单》将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在采购酒类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酒类合格证明文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都应按规定索取有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于进口酒类,还需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随后记者了解到,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至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