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首入法规
发布时间:2012-10-27
黑龙江省24日出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首次写入法规,监控农产品“从田园到餐桌”的安全情况,从源头上构筑了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体系。
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张延秋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追溯制度建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欧盟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美国于2003年5月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巴西从2004起对肉牛实施强制性生长记录,实行从出生到餐桌的生长情况监控。
目前,黑龙江省五常市、北安市、尚志市、大庆市大同区等4个县(区)为水稻、蔬菜、食用菌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县,试点单位根据追溯农产品的产量、规格、包装材质等要求,制作和使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内容包括农产品追溯信息码、信息查询渠道、追溯标志。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回应了大众普遍关心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保证黑龙江省投放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保证黑龙江省品牌农产品、大宗农产品和认证的优质农产品质量可追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