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须被尊重
发布时间:2012-10-27
10月19日,郑州市民赵正军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其诉卫生部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内容等多项政府信息一案,法院判令卫生部败诉,要求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此后围绕公民知情保障与阳光政府建设这一主题,不乏各种取态的尝试、拉锯与博弈。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投身其间,以不轻易言败的参与精神不计成本地履行公民责任,他们遭遇过答非所问的沮丧,也有被拒之门外的切身体验,当然更不乏点滴积累的尺寸掘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近些年来,虽然法院经审理宣判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例在各地亦有发生,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胜诉率依然远低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其间的公民困境与程序“玻璃门”甚至从立案环节便已开始。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有依法公开、满足公民知情的法定义务,在这一问题上“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目前的司法实务操作中,“不公开的例外”被人为放大,不少机关随意扩大政府文件的保密范围,以涉密理由拒绝公开。而一些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法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则往往呈现选择性公开、模糊公开的状态。 以赵正军诉卫生部案为例,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笼曾遭遇公众广泛质疑,郑州市民赵正军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以及审查会议纪要等关键政府信息,以解“被降低的生乳国标未被企业利益绑架”的公共疑虑。但三次申请只得来“不属于公开范围”这一最常见的生硬答复,即便是在后续诉讼中,卫生部仍用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作为抗辩理由。说辞或许荒诞,却是公民所遇再寻常不过的情形。 也正是基于现实的司法考量,本案法院能最终判决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职,殊为难得。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为法治理念之核心精义,司法救济的有效存在直接决定了权利能否从虚空走向现实。甚至可以说,司法救济渠道的通畅与良性运转,是在为信仰法律的公民提供对正义的预期。在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而不得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伸张其知情权,是需要鼓励和守护的价值共识,而没有什么比司法秉公做出的胜诉判决更能鼓舞人心。 胜诉判决已下,但围绕信息公开的角力却远未结束,法院判决是否能得到忠实履行,政府所公开信息的详细程度如何,依然有待公民、舆论与司法的不退场。稍加检索不难发现,这已不是郑州市民赵正军与卫生部之间的第一场信息公开较量。2011年5月,赵正军曾就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情况,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并最终胜诉。再往前追溯,赵正军近些年来与郑州市物价局、工商局、卫生局等行政机关,围绕信息公开所展开的诉讼数量亦颇为可观。 不停歇努力、愈挫愈勇的较真公民令人感佩,而构筑起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信心的司法裁量,同样是督促行政法治化、政府透明化的健康力量。惟有阳光能照亮真相,这真相包括但不限于每一条兹事体大且攸关公义的公共决策信息,而公民参政与独立司法所形成的合力,相信会为此提供更多的正向逼迫。政府信息公开须走法治化的道路,而这一切显然才刚刚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