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中药材流通追溯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2012-10-23
为加强 “放心药”服务体系的建设,商务部今天发出通知,将在河北保定市、安徽亳州市、四川成都市和广西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以上试点工作将获中央财政支持。
根据通知要求,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具体做法是,按照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的统一标准,开发(购买)应用软件,实行买卖交易主体及中药材品种、产地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登记与电子结算,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建设中药材从种植(养殖)、流通到饮片及中成药加工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子系统。在试点地区规模化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实行产地登记;在农村合作社集中收购和交易的,在合作社进行登记;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要将追溯范围延伸至中药材种植、养殖地(可在试点地区以外);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在地方追溯服务中心登记。
同时,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办企业开发中央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同步汇集各试点地区追溯子系统的流通节点全部信息,实现信息存储、过程监控、统计分析,以及全国范围跨区域实时追溯查询等功能,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体系。
据悉,中药材流通是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药材流通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药材市场需求扩大的矛盾愈发突出,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方式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制假掺假等问题仍然较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亟需认真解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中药材各环节交易凭证的电子化,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对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的民生工程。